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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买卖比特币违法吗?虚拟货币交易犯罪概况及分析

imtoken平台 2023-01-17 09:40:02

今年以来,以比特币为首的全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异常活跃。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格持续上涨。 场地。 近期,由于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以及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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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特定虚拟商品,应当不能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此前,央行等部委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集资。

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技术性、全球流通、多对多交易等​​特点,极易被黑灰色产业视为虚拟货币。国人意识不强,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管应对不力。 网络犯罪的对象和工具。

因此,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不在于单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而在于与交易相关的平台性质、资金来源、交易目的等。

常见虚拟货币犯罪罪名分析

近年来,笔者办理了多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案件。 结合当前频发的同类型案件,不难发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乃至法院判决中,普遍存在定罪不准确、罪名重复适用等问题。 笔者结合浙江省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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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数据来自Alpha案例数据库,搜索关键词为“虚拟货币”、“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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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阿尔法案例库的数据)

1个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故意为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在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比特币是犯法的吗,处以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本罪的要点除了嫌疑人直接承认“知情”外,关键在于能否推定其明知故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接到监管机构通知后实施相关行为;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4) 专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程序、工具等技术支持或帮助;

(五)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对通信进行加密、销毁数据、使用虚假身份等措施逃避监管、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据此,所谓“知情”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而行为人拒不承认时,在刑事案件中往往通过其客观表现推定。 因此,无论从调查还是论证的角度,都应该着重从以上七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2个

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

故意隐匿、转移、代购、代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款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分析] 本罪的判定标准也难于“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知”应当结合与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及所得、犯罪所得及所得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所得的转换、转移方式、被告人供述等主客观因素有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但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的除外:

(一)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转移财物的;

(二)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渠道协助转换、转移财产的;

(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财产的;

(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财产转换、转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案件

(2020)浙0783行初220号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佘永年等人在冯福成(另案办理)的介绍下,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活动,仍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实施犯罪活动。在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注册。 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利用银行账户为×××EX、LKF等虚拟货币诈骗平台提供资金划转协助,同时将部分收益上交至冯福诚。 被告人佘永年等人发现其银行卡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冻结后,继续通过换卡方式转移资金,并试图从被冻结的银行卡中取出被冻结资金并取走。为他们自己。

3个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和罚款;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赃赔偿,减少损害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个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使用会员名额。开发人员作为报酬或者以回扣为由,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怂恿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

(2020)浙0782行初707号

自2017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楼俊强与楼1、于国锋、熊鹏飞、熊鹏程、朱媛媛、陈颖等人合谋,雇用他人制作虚假宣传品,利用微信宣传招商引资,采用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到北兴公司网络平台高价购买低价红酒、铁枫木桶、铁石斛等包装产品,给予等值“深蓝积分”,并承诺获得短期回报高,也可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国外产品。 互联网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北澜币”通过“北澜币”的上涨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北澜币”的涨跌实际上是熊鹏飞通过后台操纵的。 至2017年7月10日前后,被告人娄俊强等人在全国短时间内发展会员近2000人,注册账户9000余个,非法集资资金5000余万元。 募集到的投资款被楼1等人以投资公司经营为由挥霍一空。

【分析】近年来,借投资理财、代币发行(ICO)、互联网金融等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传销、非吸盘等行为十分普遍。 投资山寨币,这些山寨币的涨跌甚至被作恶者直接控制。 一旦投资者套现困难,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具体罪名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整体的商业模式。

6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

(2020)浙0382行初152号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黄义培利用帮助被害人李某某操作投资的机会,私自将李某某账户中的微信支付二维码替换为自己的微信支付二维码,再将李某某转移XX 1 卖出账户中的15000 USDT(虚拟币),资金转入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 随后,黄益培将5000 USDT转回给李1,造成李1经济损失约66981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黄奕佩以相同手段从被害人范某在58COIN平台的账户中获取2000.2844 USDT(价值约合人民币13422元)。

[分析] 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网络数据或软件为对象,通过篡改代码、编写程序、制作“钓鱼网站”等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暗中窃取或伪造事实瞒报骗取他人虚拟货币。 目前,在全国法院的判例中,多只承认虚拟货币为计算机数据,或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目前,在实践中,多以计算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与传统的盗窃、诈骗罪相比,量刑轻得不正常。 不排除部分地区司法机关认为,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等情况,适用计算机犯罪定罪不足以达到惩戒效果,转而采用盗窃、盗窃等较重的犯罪形式。欺诈罪。

7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

(2020)浙0903行初168号

被告人于千真为谋取不法利益,决定在棋牌类游戏赌博网站买卖虚拟货币,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该工作室在“850游戏”平台从事游戏币交易,向赌博人员​​王某、李某、叶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共计176万余元。 被告人于千真、林伟、王鹏程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仍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服务,以赌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个

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

(2017)浙0185行初636号

(2018)浙01刑终333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比特币是犯法的吗,被告人丁洁在网上使用已知的被害人程瑞波币(网络虚拟货币)账户密钥通过密钥登录被害人程瑞波账户,并盗用了帐号。 里面有669136个瑞波币。 随后,被告人丁杰通过聚币网、RippleChina网关、RippleFox网关等中介交易平台多次出售被盗的瑞波币,获赃款9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杰出售95234元的瑞波币。赃款现金已提取至其支付宝账户,剩余赃款因受害人投诉被中介交易平台机构暂时冻结。 被告人丁洁用于转移、出售被盗瑞波币的两个账户中剩余的64.825瑞波币。

【分析】利用被害人网络账户密钥偷盗被害人虚拟货币资产,本案适用罪名颇具争议。 本案二审判决基于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该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定罪和处罚。 2017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介交易平台从事瑞波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和交易。 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客体。 因此,他被判盗窃罪,通过中间交易平台出售被盗瑞波币99万余元被认定为盗窃金额。

9

欺诈罪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

(2020)浙1121行初290号

2018年3月,被告人耿永强与谭耀辉(已判刑)等人在信息网络上创建JTC虚拟货币平台。 被告人耿永强负责开发、使用过程中的后台技术运营,按该技术占股40%。 获得利益; 谭耀辉负责平台开发、市场推广和诈骗具体实施,持股60%获取利益。 之后,谭耀辉为获取他人“投资”,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在网络上发布自己拥有两所孤儿院和两所养老院的虚假信息,对谭耀辉形象进行虚假包装,并编造JTC虚拟货币平台。与实体企业建立联系。 ,即将上市,JTC虚拟货币(平台命名:Emerald)未来将持续上涨。 被告人耿永强等人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在后台人工修改并提高了JTC虚拟货币的价格,创建了JTC。 虚拟货币每天都在上涨,以欺骗他人信任他人,让他人以高于平台虚拟货币的价格购买JTC虚拟货币或购买JTC虚拟平台的“矿机”进行长期“投资” . 2018年3月中旬,由于JTC平台频繁遭到黑客攻击,无法正常运行,谭耀辉关闭了JTC虚拟货币平台,并将受害人的微信群踢出或拉黑。 至JTC平台关闭时,已收到受害人舒某、朱某1、谢某1等人共计77万余元。 平台关闭后,谭耀辉已归还部分受害人资金共计13万余元。 耿永强、谭耀辉在JTC平台上实际骗取被害人64万余元钱,耿永强实际拿到29.3万元。

【分析】行为人以非法持有虚拟货币为幌子,捏造资金雄厚、虚拟货币稳定升值等事实,引诱受害人投资,非法占用受害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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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度妍律师

【现任职务】 景衡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副会长。

【执业荣誉】全国优秀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杭州市优秀青年律师试点学生、杭州市优秀青年岗位专家、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入围奖。

【执业经历】 原浙江法制报记者,2009年6月加入京衡研究院,师从陈有喜。 参与或办理李庄案、江西“老爷”王林案、五粮液酒窖纠纷案等重大影响案件。 曾代理e租宝杭州区域经理不吸纳案、金华某集团不吸纳案、广西某集团诈骗贷款案等经济犯罪案件,数十名高官职务犯罪,洪通涉外犯罪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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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伯建律师

[现任职务] 景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书记,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团成员。

[执业荣誉] 获杭州市律师论坛论文竞赛三等奖。

[专业特长] 擅长刑事辩护。